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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特许加盟律师,连锁经营合同(食品行业)
[导读]
    A公司(以下称“本部”)与××(以下称“加盟店”)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,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统和形象,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,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,获得利益,特签订本合同。
    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,总部开发了以A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、部品、设备、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,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,A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,表示A公司的标签、招牌、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,并由此确立了信誉。
   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A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,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,经营由A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。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。为此,双方同意下列条款。
    第一条 定义
   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
    “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”:由总部开发、完善成型,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,是A公司的注册商号、商标、标志和与服务标志、模式、样式、店铺管理方式、商品陈列方式、会计系统、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。
    “A公司店铺”:A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。
    “A公司商标”:指称为A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A公司的标记、记号、招牌、标签、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。
    “A公司形象”: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,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,获得了信誉,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。
   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
    1、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。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、代理、雇佣、承包关系。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。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,也不是总部代理人。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    2、A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,独立承担责任,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,自主运作的行为。
   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
    1、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A公司连锁加盟店:
    (1)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。
    (2)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,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,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。
    (3)经与总部协商,被认定可以经营A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(经营)者。
    2、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,则前项资格条件中,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,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。
   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
   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,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、完善的经营技术——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,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、经营A公司店铺的权力。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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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wbbs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5-16 15:23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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